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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是第6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南京中院邀请法治日报、央广网、江苏电视台、新华日报、江苏法治报、南京电视台、南京日报等近20家中央、省、市媒体走进“宁法挺您”证券融合法庭,围绕南京法院保护证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集中采访。
集中采访中,南京中院金融庭副庭长王瑞煊通报了南京法院保护证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情况,金融庭法官陈戎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建议提示,金融庭法官李喆介绍了证券纠纷诉源治理典型案例,宣传处副处长徐聪萍主持活动,各位媒体记者围绕主题进行现场采访交流。
采访结束后,媒体记者现场观摩了一起案件调解过程,江苏证券业协会组织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当事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签署了和解协议。
2022-2024年一季度,全市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2433件(包括诉前调案件)。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244件,占比92.23%;其他证券纠纷案件189件,占比7.77%,主要案由包括融资融券交易纠纷(37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34件)、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4件)等。
原告绝大多数是中小投资者,单个案件诉讼标的额不大。2022年以后全市法院立案受理的2433件案件中,2429名为自然人投资者,占比99.84%,诉讼标的额多在30万元以下。
涉诉被告主体身份多样。原告索赔对象除上市公司外,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投资者主张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未经其他有权机关认定的情形增多。在新司法解释规定取消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后,目前涉诉的上市公司中,尚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占到一定比例。
涉诉上市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多样。主要包括财务数据造假、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盈利性预测信息误导性陈述等,诱空型和诱多型虚假陈述交叉重叠,案件审理难度大。
当事人对案件争议较大。主要集中在虚假陈述的重大性、揭露日及更正日的认定、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对损失因果关系影响的认定。
近年来,南京中院一直致力于为证券群体性纠纷提供便利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济,努力拓宽中小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证券领域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不断探索和完善证券群体性纠纷的集约式化解机制。
南京中院细化和完善制度供给,打造出“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示范性诉讼+诉中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诉后引导调解”三把“金钥匙”,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多元程序选择。为促进纠纷前端化解,鼓励引导投资者选择“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模式解决纠纷。在审理投资者诉某生物公司案件中,南京中院在投资者提交起诉材料后及时分析研判,适用“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化解该批案件,并在委派调解协调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问题适时给出专业意见,促成35名当事人与上市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常态推行“示范性诉讼+诉中委托调解”模式解纷,完成了涉某食品公司、某动力公司等示范性案件的审理,作出示范性判决,据此引导上百件平行案件多元化解和简化审理。重点推进“代表人诉讼+诉后引导调解”模式解纷,开展某生化公司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托“证券群体性案件智审平台”,在线名投资者的身份核验、权利登记和代表人选任工作,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的工作目标,打造透明、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证券集体诉讼程序。
探索建立证券纠纷诉前调解中立评估机制,制定《证券纠纷诉前调解中立评估操作指引》。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时,按照“先行预研案件—委派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确认无争议事实—调取交易数据—委托第三方中立机构测算损失—司法确认”的工作路径星空体育app免费下载,快速高效化解纠纷。截至2024年一季度,证券纠纷诉前调解中立评估机制成效显著,已实质化解投资者诉上市公司纠纷242件,赔偿金额达2500余万元,既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力其快速获得赔偿,又保障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节约了诉讼成本,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发展的双赢共赢。
南京中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等签订金融监管与司法协作联动备忘录,加强对各种证券创新产品和新类型案件的深入研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参与证券纠纷前端治理,实现资本市场横向规范和纵向监管的有机结合。探索选任专家陪审员参与证券纠纷案件审理、通知专家证人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测算,强化事实认定的精准性,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和裁判效果。
为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职责和使命星空体育app免费下载,更离不开监管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介机构等主体的共同努力。为此建议: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的前提。建议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引导各类主体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优化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决策路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同步。
作为“关键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肩负着提升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重任。建议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增强诚信和合规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新规定归位尽责、忠实勤勉、有效履职。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和“看门人”,在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法律、市场和投资者保持敬畏之心,回归本源、勤勉尽责,把自身功能性建设放在首位,回应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责使命,提升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以“投资者为中心”的共识和市场生态。
市场为基,法治为纲。建议监管部门严格防范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质量。加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对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既要“追首恶”,也要“惩帮凶”,大幅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望而生畏,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中小投资者是市场稳定的保障者、市场公平的维护者、市场创新的推动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建议广大中小投资者关注风险,自觉理性投资,注重价值投资,树立依意识。如果受到证券侵权行为的侵害,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赔偿,既可以选择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单独或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证监局对某工程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工程公司201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作出后,共有451名投资者因该公司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向南京中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南京中院发现案件事实认定相对清晰,经沟通了解到双方争议不大,某工程公司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和积极的赔付意愿。为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违法事件对上市公司经营的负面影响,南京中院秉持实质解纷的理念,确定不同的化解模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截至2024年3月底, 451名投资者全部与该上市公司达成和解,该上市公司已经向所有投资者支付完赔偿款,本案实现实质性圆满化解。
在证券群体性纠纷中,和解体现的是双赢的结果。本案以全案和解方式化解矛盾,既给予上市公司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减少了后续冗长诉讼和执行程序的负面影响,也切实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同时亦兼顾了偿付能力、证券市场风险、诉讼资源、行业声誉等因素,是南京中院秉持“实质解纷”理念的生动实践范本。
南京中院在审理投资者诉某化学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因某化学公司对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以及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关键事实持不同意见,难以推进该化学公司与投资者的和解工作。在此情形下,南京中院选取了争议具有典型性的部分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该上市公司主动与南京中院联系,表示为将群体性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愿意按照示范判决确定的三日一价,以非诉讼解决方式处理后续案件。南京中院与特邀调解组织江苏省证券业协会联动,促成平行案件174名投资者与某化学公司顺利达成庭外和解,涉及金额830余万元,极大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
该案是南京中院采取示范性诉讼模式处理证券纠纷群体性纠纷的典型案例,聚焦共同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形成示范,推动后续平行案件的多元化解和简化审理,高效便捷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某生物公司因年报中存在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投资者陆续向南京中院起诉。南京中院将该批案件列为适宜运用“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化解纠纷的案件。在委派调解协调过程中一方面对相关法律问题适时给出专业意见,确定虚假陈述三日一价;一方面向证券交易所调取交易数据,及时委托第三方中立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精细化测算。在测算基础上,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比例、给付时间在最短时间内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签订后,根据双方申请,法院在一周内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和解协议的效力,彻底消除了投资者对和解协议执行力的顾虑,实现了投资者权利快速保护的预期。
该案是南京中院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次重要实践。面对日益增长的证券群体性纠纷,南京中院着重确立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标准,探索与构建“类案专调”模式,通过实践运用不断完善对证券群体性纠纷委派调解及司法确认程序的制度整合与流程衔接,将司法确认程序嵌入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整体架构中,使“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成为高效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一把“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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