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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审批机关认为符合带病回乡条件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第四条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种类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95号)
在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子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时,申请人申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建设内容符合条件的,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5〕101号)第十一条
由社保业务系统自动匹配筛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通过发送短信等多种方式主动提醒告知,确保参保人员达龄时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距年满60周岁前三个月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纳入免申即享范围。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除外:(一)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或领待记录的,或存在跨省重复参保缴费或领待的;(二)有税务征缴、其他险种转移或其他在途业务的;(三)有特殊人群标识的;(四)正在服刑;(五)已死亡的;(六)系统未获取有效代发信息的。
市社保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免申即享试点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23〕28号)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每年100元的标准全额代缴,低保对象按每年70元代缴。代缴对象自愿选择按其他档次标准参保的,仍按照以上代缴金额代缴。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共享数据自动核实是否为困难人员,无需提供残疾人证等资料,实现代缴业务“免申即办”。
对上年经认定属于代缴对象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满60周岁的,由政府代缴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号),市社保局《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及困难群体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渝社险发〔2021〕48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8〕82号)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脱贫人口(不含企业职工、公益性岗位人员、在校学生等),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1.脱贫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在线下培训期间,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2.与失业保险金不可同时享受。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五2.五、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渝人社〔2021〕237号)三、(二)实施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加大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力度,按规定继续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第五条1.……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征地时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次性发放补贴。征地时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从征地的次年开始,根据上年度的参保缴费情况发放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后,一次性发放剩余部分。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直接发放给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养老金按月发放。
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44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且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包括以下人员:(1)按照或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
积极引导退捕渔民持续缴费、足额缴费、高档次缴费。在重庆市内参加养老保险、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退捕渔民实现缴费补贴“免申即享”。
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星空体育官方网站、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26号)规定的补贴对象,在2020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不缴不补原则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1〕9号),市社保局《关于继续做好困难群体和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渝社险发〔2023〕20号 )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均为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3〕5号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81号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127号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接受捐赠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4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23〕44号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星空体育app免费下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因此,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其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所称满2年(24个月)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24个月),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24个月)。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5〕116号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此优惠汇缴享受。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5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星空体育官方网站。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1号 )
从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
集成电路线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线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年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45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45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享受优惠时间为汇缴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务院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星空体育app免费下载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1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星空体育app免费下载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一)被认定为重庆市级特困企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五)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六)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连续三年亏损或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七)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1.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2.《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从第二季度开始,在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均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鼓励生产企业和有条件的区县对农村居民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一定补贴。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1.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1号)
2. 市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的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的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9号)